各地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厅运管局、西安汽车站:
为了规范人省汽车客运站点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厅。
附件:《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客运收费细则通知
抄报:交通部、国家计委
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客运站点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上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场,均需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场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的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总部和交通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场为承运人代你客源组织、售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四级站以下站4%。
第五条 只为承运人提供停车场地而无其他服务设施由承运人自行售票的站场,可按定额收费标准收取客车班次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班次费标准为:大中型客车5元/辆次,小型客车3元/辆次。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标准为:大中型客车20元/辆次,小型客车10元/辆次。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2.00元。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标准为:
白天:大中型客车3元/辆次
小型客车2元/辆次
夜晚:大中型客车10元/辆次
小型客车5元/辆次
第十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
延误脱班费计算公式为:该班次全程票价×该车座位数×30%。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一条 补票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另加收补票手续费0.50元。对出站时,检查发现无票或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D100%罚款。补票手续、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二条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运开车24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算,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3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三条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标准为:1元/张次。
第十四条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列托运地点,客运站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0.50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手续费,不发行包运费。
第十五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1.00元。单件行包重量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各加成50%计收。
第十六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智能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标准为每日每件1.00元。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开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十七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日每件收取寄存费2.00元,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寄存物品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超过20千克加倍收费。
第十八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估算、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具体规定为:
一级站:0.30元/票
二级站:0.20元/票
三级站及四级站:0.10元/票
第十九条 客运站可收取站台票:每人次0.5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向承运人结算。延误结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